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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中公墓(塔陵)不得炒买炒卖等问题的解释》(2001)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中公墓

(塔陵)不得炒买炒卖等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统一,现将我厅拟制的《四川省民政厅对<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中公墓(塔陵)不得炒买炒卖等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就公墓(塔陵)不得炒买炒卖墓地、墓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规定,塔陵是社会公墓墓地(即公墓)的一种形式,塔陵的塔位、穴位即为墓位、墓穴,属于向社会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买墓位、墓穴。”的规定中,炒买炒卖墓位、墓穴是指公墓(塔陵)管理组织采取诱导投资盈利的方式宣传、销售墓位(塔位),并以高于原销售价格回购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买卖墓位(塔位)投机牟利的行为。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规定,炒买炒卖墓(塔)位的,按《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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