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函〔1997〕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7月21日由国务院第225号令颁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是新时期我国殡葬管理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殡葬 管理,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宣传贯彻好《殡葬管理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殡葬管理条例》。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殡葬战线上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殡葬管理条例》,学习可采用举办短期学习班、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 形式。学习《殡葬管理条例》要与传达贯彻第三次全国殡葬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对照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领会和掌握《殡葬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和基本精神,从而增强殡葬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提高殡葬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要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的发布,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效益。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借助新闻媒 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殡葬管理条例》。宣传要讲求质量,注重实效。要针对群众的思想实际,有 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努力使《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推动人民群众更新丧葬观念,自觉规范丧葬行为,提高依法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三、要大力加强地方殡葬管理法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人大的重视与支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 修订或制定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已制定地方性殡葬法规和规章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对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加以修订和 完善。尚未制定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要尽快制定,全面、系统地规范当地殡葬管理工作,内容要具体,规定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四、要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从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 许火葬"的精神,提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各地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要报民政部备案。今年殡葬设施建设,必须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严格 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要加大投入,加快推行火葬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要纳入县、设区的市、自治州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火葬区今后原则上不再兴建公墓,土葬改革区公墓建设要按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从严审批,努力把殡葬设施建纳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建议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在确定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时,本着不占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骨灰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人遗体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遗体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的标准。
五、要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强化殡葬管理。要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机构的建设,切实履行其管理当地殡葬事宜、殡葬事业单位及殡葬市场的职责。要完 善基层殡葬管理所的职能,没有殡葬管理所的县(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并配备编制和人员。要积极争取土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 配合,对非法乱建公墓和乱埋乱葬现象、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的活动,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同进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引导人民群 众在殡葬改革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动《殡葬管理条例》在基层中的落实。
请各地将贯彻《殡葬管理条例》的情况于今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社会事务司。 更新: 2006-3-24 12:36:00
上一篇:民政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