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花圈】殡仪馆花圈鲜花_花圈寿衣_邵阳殡葬花圈
2017年,邵阳县工业实现总产值1622674万元,同比增长7.92%;实现增加值394048万元,增长7.9%。77家规模工业完成产值1389197万元,增长12.1%;实现增加值357874万元,增长7%;非公有制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332529万元,增长7%;按企业规模分:大中型企业实现增加值147676万元,增长3.6%;小型企业实现增加值210198万元,增长9.3%。按经济类型分:其它经济企业实现增加值8745万元,增长2.2%;股份制企业实现增加值337960万元,增长7.7%;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增加值11169万元,增长-6.9%。按轻重工业分:重工业实现增加值166525万元,增长1.9%;轻工业实现增加值191349万元,增长11.6%。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244552万元,增长6.5%;实现利润76336万元,增长4%;实现利税960793万元,增长3.4%;规模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9.9%。出口交货值162634万元,增长81.6%。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233477万元,增长0.8%。实现增加值36174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8家,下降11.1%;税额7866.1万元,增长108%;其中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家,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家。[1]2017年,全县建筑业完成总产值230874万元,增长35%;实现增加值103210万元,同比增长11.8%。其中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完成建筑安装总产值32276万元,增长31.9%;实现利润总额2865万元,增长3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40.4万平方米,增长34.6%;建筑竣工面积240.4万平方米,增长34.6%。全县现有变电站21座,新增1座,水电站9座。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57085.2333万千瓦时,增长5.1%;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7852.1896万千瓦时,增长8.75%;农业用电380.8786万千瓦时,增长75.31%;工业用电21793.6411万千瓦时,增长-0.33%。投入9624万元,完成行政村电网改造76个。[1]第三产业2012年,邵阳县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44851.4万元,同比增长11.1%。按城乡分:城镇消费775309.2万元,增长11.32%;乡村消费169542.2万元,增长10.11%。按行业分:批发业131955.6万元,增长10.47%;零售贸易业591805.4万元,增长11.24%;住宿业120547.3万元,增长11.16%;餐饮业100543.2万元,增长11.04%。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119家,完成零售额295041万元,增长22.8%;限额以下及个体批发零售业额221354.7万元,增长3.2%。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22家,完成营业额5110.2万元,同比增长35.1%;其中餐饮业1346.8万元,增长11.2%。2017年实际利用外资2417万美元,增长14.9%;进出口总额7675万美元,增长45.5%。县内现有房地产开发公司25家,其中资质证的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8家。全县房地产业实现增加值51271万元,增长2.7%。城镇居民困难户住房解决率55%;年内商品房竣工面积8.2万平方米,商品房期房销售面积6.1万平方米;商品房现房销售面积10.3万平方米;商品房空置面积22.6万平方米。[1]2017年,全县金融保险业实现增加值20910万元,增长0.23%。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063412.85万元,增长10.13%;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637296.16万元,增长13.54%;对公存款425396.6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63240万元,增长5.68%。其中昭阳农商银行存款余额706277万元,增长16.45%。贷款余额280017万元,增长23.4%。全县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为100:32.1;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2480万元,下降11.5%。2017年共完成保费收入29881万元,同比增15.7%。其中人身险收入20139万元,增长28.1%;财产险收入9742万元,增长6.4%;赔付额22368万元,增长33.8%;其中人身险给付16721万元,增长39.6%;财产保险赔付5647万元,增长18.9%。[1]2018年,邵阳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3.4亿元,增长7.5%;固定资产投资131亿元,增长9.6 %;规模工业增加值37.3亿元,增长5.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4.9亿元,增长11%;财政收入8.3亿元,下降14.1%;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27053元和10734元,分别增长8.8%、10.5%。[13]交通运输编辑播报截至2017年,邵阳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现增加值27779万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1.9%。年末汽车保有量137190辆,同比增长65.2%;摩托车86429辆,同比增长83.65%;其中货车8830辆,增长6.85%;客车41045辆,增长22.54%;本年新注册汽车10586辆,增长17.75%;其中轿车19621辆,增长12.65%。年末私人汽车保有量134309辆,同比增长67.86%;本年私人新注册汽车10465辆,增长36.26%。年末私人汽车保有量39574辆,增长25.15%。全县铁路营运37.4公里,火车站2个;年末公路线路里程4644.6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5.156公里,一级公路41.217公里,二级公路318.749公里,三级公路128.322公里,四级公路2369.527公里。县城公交车辆61辆;全年交通建设总投资7.891亿元,本年通村公路提质改造项目28个,里程共78.92公里;县乡公路改造项目1个,里程6.5公里。全年货物周转量60914.632万吨公里,其中铁路2990.08万吨公里,公路54317.952万吨公里,水运3606.6万吨公里。货运量1442.064万吨,其中铁路186.88万吨,公路696.384万吨,水运558.8万吨。客运周转量36406.662万人公里,其中铁路28.412万人公里,公路35970.75万人公里,水运407.5万人公里。客运量1069.149万人,其中铁路4.161万人,公路999.188万人,水运65.8万人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 殡葬花圈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花圈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 遗体处理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 殡葬设备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花圈】殡仪馆花圈鲜花_花圈寿衣_邵阳殡葬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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