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土地有明确而严厉的规定,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国家可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所以,墓地不能买卖,只能租用。关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墓墓区土地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具有自行买卖或者转让的权利。
换言之,国家对经营性墓地(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只是让渡了使用权,墓地经营者经营的也只是这种让渡了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所购买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权。据《南方日报》2011年4月4日的报道,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这与商品房“使用期限”是类似的。
事实上,墓地使用期限绝非中国首创,世界有不少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以此来避免墓地资源枯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须重新深埋,石碑交替为后代人名字使用,属于历史留下的家族碑位,过了两、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庙处理,不再保留;中国台湾地区的墓地使用期限为5至8年不等,使用期限届满后将骨灰抛撒。
墓地租用政策,在欧洲国家更是盛行,包括英国、丹麦、芬兰、瑞典、德国等。丹麦著名的阿瑟斯顿国家公墓,20年租期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不到4000元;德国的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采用深埋储存的方式,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复使用;而在英国伦敦,因为实在无墓地可用,2007年,伦敦的公墓获准把入土75年以上的棺材起出来,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然后把其上的空间作为新的墓穴,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
到期后的墓地究竟该怎么办?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缴费到期后的墓穴,群众申请继续使用。中国人有根深蒂固的殡葬传统,讲究入土为安,先人入土了,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哪个后人会频繁将先人的墓迁移,也没有多少人会为了续金斤斤计较,不再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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