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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外地来京人员遗体确需运回原籍的,其家属必须向遗体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并持以下证明材料:1、死者的户籍证明。2、运输遗体的殡仪馆殡仪车证明。3、死者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遗体运回后将火化的证明。